申请执行人杨永红,男,生于1968年4月20日,汉族,系陈仓区贾村镇灵龙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袁浩,男,生于1971年4月10日,汉族,系陕西泾阳人,具体村镇不详。目前在宝鸡市居所不详。
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浩未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浩的款项1069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国梁
书记员: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