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平罗旭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法定代表人吴国荣,任经理。被执行人郑智虎,男,生于一九五0年十月十一日,汉族,住西安市友谊医院家属院。
宁夏平罗旭恒经贸有限公司与郑智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2)金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四万八千零八十八元四角。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宁夏平罗旭恒经贸有限公司与郑智虎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七千元,余款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02)金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如约履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