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永红,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系陈仓区贾村镇灵龙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袁浩,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系陕西泾阳人,具体村镇不详,目前在宝鸡市区无居所。
本院在执行杨永红申请执行袁浩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270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劳动报酬10600元。执行中双方案外和解并已部分履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金执字第00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文审判员:程淑芹人民陪审员:马光辉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