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斌乾,男,生于1962年10月22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邱建华,男,生于1958年11月27日,汉族,原住陈仓区佳苑小区**楼****,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执行雷斌乾申请执行邱建华合伙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469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邱建华应支付雷斌乾3.9万元,负担诉讼费590元,承担执行费494元。执行中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确切踪迹,本院多次致电话被执行人拒接,依法律文书载明地址发传票,传唤不到。本院又采取多项措施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表示待打探到被执行人本人或财产后另案申请执行。经审核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金执字第00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