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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春立与姜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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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春立,男,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被执行人姜玉峰,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6日,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八庙村。

韩春立与姜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春立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姜玉峰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