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宝玉(张宝玉),男,生于1958年12月8日,汉族,宝鸡市陵原乡永利村**村民。被执行人杨忠科,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0日,宝鸡市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永兴巷**楼。
李宝玉与杨忠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20.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忠科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