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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仝启祥与常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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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仝启祥,男,汉族,1959年2月16日生,凤翔县长青镇高咀头村**村民,住本组。被执行人常江,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周家庄村**村民,住本组。

仝启祥与常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宝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541.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江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