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光明,男,汉族,生于1946年6月17日,乾县大墙乡汉马村**村民,现租住宝鸡市金台区进新村3组。被执行人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明春,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市绿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544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常少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