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誉物流优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火车东站东侧)。法定代表人孙继民,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付**。委托代理人姜继平,该公司十一项目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辉,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2)金执字第0028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610元,现该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山路分理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岳昆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