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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郜凤琴与韩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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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郜凤琴,女,汉族,生于1940年7月15日,麟游县退休教师,现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被执行人韩亮,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19日,陕西省第七建筑公司员工,住本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院。

郜凤琴与韩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亮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关于韩亮于2012年6月21日前支付郜凤琴5万元赔偿款部分本次执行序终结。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刘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