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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金执字第00263-1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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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雷斌乾,男,生于1962年10月22日,汉族,系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邱建华,男,生于1958年11月27日,汉族,原住陈仓区佳苑小区**楼****,现住址不详。

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邱建华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建华的款项400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杜国梁

书记员:曹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