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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蒙佳志与王志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1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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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蒙佳志,男,汉族,二00一年二月三日生,学生,住宝鸡市渭工路。法定代理人蒙樊,男,汉族,一九六九年四月七日生,住宝鸡市渭工路,系蒙佳志之父。被执行人王志宇,男,汉族,一九四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市府巷。

本院执行的蒙佳志与王志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二万四千零四十五元六角六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