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绪生,男,生于1960年2月21日,汉族,系金台区,住该组。被执行人赵宝平,男,生于1963年1月20日,汉族,住本市东风路。
本院在执行杨绪生申请执行赵宝平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执行标的为已经逾期未归还的借款5000元。执行中经督促赵宝平履行了义务,杨绪生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与法不悖,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赵宝平于2013年5月31日前清付杨绪生借款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杨文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