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建军,男,45岁,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宝鸡市金台区新宝路。2013年5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抓获),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建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建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易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董兵
书记员:徐文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