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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喻祥生与周章文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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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喻祥生,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2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大同镇。被申请人周章文,男,汉族,生于1958年11月1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建明镇。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安康支公司。负责人穆朝华,公司经理。

申请人喻祥生诉被申请人周章文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由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安康支公司赔偿申请人喻祥生经济损失38871.29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安康支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喻祥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执行,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安康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喻祥生经济损失38871.29元,申请人喻祥生已领取赔偿款38871.2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1)安汉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涛审判员:唐炜代理审判员:杜圣林

书记员:杨厚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