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中有与刘德青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32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中有,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刘德青,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恒口镇。

申请人陈中有诉被申请人刘德青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0)安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陈中有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安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内容,即由被执行人刘德青偿还申请人陈中有欠款15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刘德青已履行我院2010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592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涛代理审判员:宋飞代理审判员:杜圣林

书记员:杨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