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中有,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7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刘德青,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恒口镇。
申请人陈中有诉被申请人刘德青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0)安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陈中有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安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内容,即由被执行人刘德青偿还申请人陈中有欠款15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刘德青已履行我院2010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592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袁涛代理审判员:宋飞代理审判员:杜圣林
书记员:杨厚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