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5年1月23日住址略,原系安康海淀实验学校学生,现系安康市解放路中学学生。被执行人刘堂武,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洪山镇元坝村,系刘青聪父亲。被执行人安康海淀实验学校。法定代表人郝垚,董事长。
本院受理刘某某申请执行刘堂武、安康海淀实验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201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一、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755.50元,由海淀实验学校赔偿20828.9元,由刘堂武赔偿5951.1元。二、一审诉讼费950元、由安康市海淀学校承担665元,刘某某承担285元,二审诉讼费由刘青聪承担。被执行人刘堂武,被执行人安康海淀实验学校已履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安民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小成审判员:刘华审判员:涂必明
书记员:毛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