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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宗兴与许治根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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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宗兴,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被执行人许治根,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许治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治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宗兴考虑到被执行人许治根家庭经济困难,同意被执行人许治根暂缓履行,并同意终结(2013)安汉执字第00024号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0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文举审判员:周杰代理审判员:党琰君

书记员:姜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