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军,男,生于1976年10月4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汉滨区建民镇。被申请人胡忠平,男,生于1979年7月1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中原镇。
申请人陈军与被申请人胡忠平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由被申请人胡忠平于2013年1月7日之前偿还申请人陈军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0000元,二、若胡忠平在2013年1月7日之前未按本调解协议履行、则按双方借条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2012年6月5日支付利息至全部履行完毕时止。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胡忠平给付申请人陈军10000元其余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申请人陈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未给付的10000元及应承担的利息。
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胡忠平在汉滨信用联社中原农村信用社有账户,账号为27070187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胡忠平在汉滨信用联社中原农村信用社的工资账户、账号为2707018701********####予以冻结五个月(只进不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东升
书记员:黄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