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元照,男,生于1958年2月1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委托代理人陈启琴,女,生于1986年3月18日,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赵得柱,男,生于1963年10月19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
本院在执行陈元照申请执行赵得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013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赵得柱限期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元照各项经济损失3500元。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0138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梁超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