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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汇鑫公司与众盛酒店房屋租赁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1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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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异议人杨成军,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2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略。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汇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康市众盛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众盛酒店)。法定代表人杨成军,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汇鑫公司申请执行众盛酒店房屋租赁一案中,2013年3月25日向众盛酒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成军与汇鑫公司签定的《租赁意项书》约定的合同期限尚未到期应继续履行《租赁意项书》。

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杨成军所述要求继续履行《租赁意项书》请求与理由在一、二审诉讼审理中已依法进行了判决,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亦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其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党群审判员:郑安宁代理审判员:贺茂芳

书记员:张亚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