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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宗兴与许治根债务纠纷(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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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宗兴,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被执行人许治根,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8月21日作出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许治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治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治根存款10054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文举审判员:周杰代理审判员:党琰君

书记员:姜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