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翠云,女,农民。被执行人刘长山,男,农民。
汪翠云与刘长山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刘长山赔偿汪翠云各项损失9000元(已付3000元)。因刘长山未按期履行,汪翠云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将赔偿款600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汪翠云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长山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