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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翠云与刘长山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商执字第0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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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汪翠云,女,农民。被执行人刘长山,男,农民。

汪翠云与刘长山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刘长山赔偿汪翠云各项损失9000元(已付3000元)。因刘长山未按期履行,汪翠云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将赔偿款600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汪翠云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长山承担。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