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桂荣,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桂方平,男,系王桂荣之子。被执行人周密,男,农民。
王桂荣与周密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由周密支付给王桂荣赔偿款109368.33元,并承担诉讼费1870元。2013年1月5日王桂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1238.33元(含诉讼费187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中,周密共向本院交执行款62000元,已由桂方平领取,尚欠49238.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桂方平表示放弃,执行费1540元由周密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商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