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付海,男,农民。被执行人王世宏,男,农民。
申请执行人林付海与被执行人王世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世宏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付海医疗费2489.72元,护理费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元,共计4439.72元,并由王世宏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世宏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林付海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林付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王世宏将执行款4539.72元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林付海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现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林付海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世宏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