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金旺,男,农民。被执行人范进华,男,农民。
朱金旺诉范进华因健康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由范进华赔偿朱金旺2870.32元,并承担诉讼费70元。2013年1月22日朱金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40.32元。本案在执行中,2990.32元(含赔偿款2870.32元、诉讼费70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并由朱金旺领取2940.32元。执行费50元由范进华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商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