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宗敏,男,农民。被执行人姜山,男,农民。
熊宗敏诉姜山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12月14日熊宗敏向本院申请执行姜山应付的5488.32元(含赔偿款4738.32元、诉讼费750元)。本案在执行中,5488.32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熊宗敏领取。执行费50元由姜山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民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