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贻武,男,农民。被执行人廖全波,男,农民。
江贻武与廖全波因借款纠纷一案,(2012)商民初字第00605号调解书调解由廖全波偿还江贻武借款16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廖全波当庭向申请人江贻武付款10000元,剩余6000元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择期给付不再申请法院执行。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廖全波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