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成宏,男,农民。被执行人蒋志清,男,农民。
王成宏诉蒋志清因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0)商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由蒋志清偿还王成宏5782.9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元。2000年11月19日王成宏向本院申请执行,并预交执行费500元。法院在执行中,蒋志清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兑现,遂与王成宏达成和解意见:蒋志清于2011年12月之前给清王成宏石料款6782.92元(含诉讼费500元、执行费500元)及利息。2000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00)商执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00)商执字第304号案件。2010年8月12日蒋志清与王成宏协商本金及利息共计9282.92元(含诉讼费、执行费)。2011年1月27日蒋志清给付本金5000元,尚欠4282.92元,王成宏于2012年1月1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次执行中,执行款4000元已执行到位,并由王成宏领取,其余部分282.92元王成宏表示放弃。因(2000)商执字第304号执行案件已收取执行费500元,本次执行费不再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0)商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