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玉侠,女,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长虹,女,汉族,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潘玉侠与被申请人刘长虹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商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赔偿医疗费等款项3597.18元。因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支付赔偿款3597.18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刘长虹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赔偿3597.18元,申请人潘玉侠已领回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终结。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商民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