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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高绪虎与高绪林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商执字第0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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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绪虎,男,教师。被执行人高绪林,男,农民。

高绪虎与高绪林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1)商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高绪林赔偿高绪虎26796元。2002年4月2日权利人高绪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796元。案件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高绪林外出下落不明,其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权利人高绪虎发放了债权凭证,作出(2002)商执字第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8月在清理积案活动中,本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经查明,被执行人高绪林仍外出下落不明,其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02)商执字第98-1号执行裁定书退出执行程序。本次清理积案中,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高绪林于2001年4月4日、4月20日、2002年1月28日分别向本院刑事庭交执行款3000元、2000元、600元,高绪林于2006年3月向法院执行庭交执行款1000元,共计6600元已由高绪虎领取。2012年10月高绪林给付高绪虎9400元。双方当事人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决定给予高绪虎司法救助5000元,已由高绪虎领取,其余部分高绪虎表示放弃,同意该案件终结执行。原来已收取执行费400元,本次执行费不予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1)商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