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玉录,男,农民。被执行人王林平,男,农民。
宣玉录与王林平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林平分别于2012年5月17日、6月10日向宣玉录支付3000元、2000元。2011年8月6日权利人宣玉录向我院申请执行2012年6月10日应付的2000元。执行中,2000元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并由宣玉录领取。执行费50元决定免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