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家成,男,农民。被申请人王新明,男,农民。
李家成与王新明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2)商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王新明未按规定履行清偿义务,李家成遂于2003年8月1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7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王新明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于2004年4月26日给申请人发放了债权凭证,2009年清理积案时裁定本案退出执行程序。2012年8月5日,申请人李家成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王新明于2012年11月9日交执行款2755元,并由申请人足额领取,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王新明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02)商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