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郜家水,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庆涛,男,汉族,现年43岁,系县水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郜家水与被申请人商南县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经济补偿纠纷一案,经商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商劳仲案字(2010)9号裁决书确定,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和经济补偿等款项共计19812元。因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限支付上述款项19812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县水泥公司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人王启福已领回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缴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商劳仲案字(2010)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