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颢,男,农民。被执行人汪田丽,女,农民。
刘颢与汪田丽因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准许双方离婚,并由汪田丽给付刘颢现金5000元。2013年2月25日刘颢向本院申请执行汪田丽应支付现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5000元已执行到位,并由刘颢领取。执行费50元由汪田丽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商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显空审判员::何厚清
书记员::刘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