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胜军,男,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桂艳,女,农民。被执行人孔令君,男,个体司机。
申请执行人李胜军、李桂艳与被执行人孔令君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孔令君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李胜军、李桂艳赔偿款3000元整。并由孔令君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孔令君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李胜军、李桂艳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李胜军、李桂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孔令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孔令君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家中无固定收入,其母年迈多病,家中十分困难。因此本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李胜军、李桂艳赔偿款3050元予以救助。现救助金3050元已全额由李胜军、李桂艳领取。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李胜军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