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党岐。被执行人朱军。
上列当事人因合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党岐3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30元、保全费22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9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