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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朱党岐与被执行人朱军合伙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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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党岐。被执行人朱军。

上列当事人因合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党岐3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30元、保全费22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9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