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利末。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朱胜权,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2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张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