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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朱利末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九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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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利末。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西张一村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朱胜权,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2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62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张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