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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昭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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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昭。法定代理人晏小娥。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梁海战,系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马昭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七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寨村第七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昭增加的征地补偿款26643.10元。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执行费307元。上列案件款已扣划至本院帐户,故此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2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