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开均。被申请人董阿南。
上列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53024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6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