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代美娜。申请人杨进明。申请人杨晴悦。被申请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南北季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代军团,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南北季村第一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给付三申请人每人28000万,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并将案款支付给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