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负责人李惠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委托代理人王跃兴。被执行人来劲松。被执行人咸阳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苏家堡路西。法定代表人朱彬礼。
本案经(2012)咸渭证执字第0018号执行证书约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39266.7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渭证执字第0018号执行证书;(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