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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靳立伟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市区供电分公司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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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靳立伟。被执行人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法定代表人张义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支助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案执行费1351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民终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