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靳立伟。被执行人陕西省电力公司咸阳市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法定代表人张义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支助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案执行费1351元。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民终字第00571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5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