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桂娥。申请执行人冯志勇。被执行人兴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晓梅,市长。被执行人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立库,主任。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搬迁补偿费用共计1999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99元、执行费2900元。判决书生效后,在执行中因涉及党政机关,难度大,不易执行,经提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