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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申请执行人吴桂娥冯志勇与被执行人兴平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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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桂娥。申请执行人冯志勇。被执行人兴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苏晓梅,市长。被执行人兴平市东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立库,主任。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搬迁补偿费用共计1999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99元、执行费2900元。判决书生效后,在执行中因涉及党政机关,难度大,不易执行,经提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9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