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凌天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孟杨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友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维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杨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9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及执行费执行到位,本案执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0)杨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2013)咸秦委执字第0000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刘江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