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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彦荣与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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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彦荣。被执行人咸阳彩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彩虹路**。法定代表人李永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就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咸劳仲案字(2012)24号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补偿共计3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咸劳仲案字(2012)24号调解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1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