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吴如艺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如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苏浩,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收益分配款7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