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如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苏浩,系该组组长。
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收益分配款7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8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刘江审判员:王同文
书记员:朱振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