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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王卫波咸阳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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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被执行人王卫波。被执行人咸阳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彬礼。

本案经(2012)咸渭证执字第097号执行证书约定,被执行人王卫波拖欠申请执行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36324.75元,罚息2942元,本息合计为39266.7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2)咸渭证执字第097号执行证书约定;(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1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