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正学。被执行人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维莲。
本院依据(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7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6月17日查封了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严宝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