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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吕正学与被执行人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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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正学。被执行人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维莲。

本院依据(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7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6月17日查封了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雅力思高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严宝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