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咸阳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耀李金颂陈考军李瑞张小浪王小绸秦铜梅李勋张文选赵兴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咸阳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中华大厦**。法定代表人康会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高耀。被执行人李金颂。被执行人陈考军。被执行人李瑞。被执行人张小浪。被执行人王小绸。被执行人秦铜梅。被执行人李勋。被执行人张文创。被执行人赵兴美。

本院依据(2012)咸秦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陕西省礼泉县,属礼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将本案委托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本案已委托完毕。依据法释[2011]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5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霍志文